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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源 市 鼓 励 外 来 投 资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提高我市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 "一条龙"跟踪服务

       市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二)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市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 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旅游景点建设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对投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6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以下。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业开发区用地边沿(不含区内);优先安装使用城市自来水,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电价最高不超过0.5元/千瓦时。

       第四条 对外资工业企业和民营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批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的外商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 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配偶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 收 规 费 目 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仅限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16、公路运输管理费(仅限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17、教育基金

       18、副食品调节基金

       19、土地评估费

       20、土地交易费

       21、气象服务费

       22、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按50%收)

       23、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4、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5、企业档案建档费

       26、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7、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8、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29、企业公告费

       30、堤围防护费


    附件2:


    减 收 收 费 目 录


       1、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4、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员/平方米收

       13、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4、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5、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8、房屋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9、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20、垃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月最高限额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