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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源 市 招 商 引 资 奖 励 暂 行 规 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调动全市上下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的伐,推动二次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以下称引进人)都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必须是在河源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企业。

      (二) 引进国内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生产企业界,"三来一补"或租用厂房的生产项目。

      (三) 引进国内或境外财团、社会名人和有识人士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

      (四) 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

    第三条 奖励确认

      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并且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进行申请。具体条件是:

      (一) 引进的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投产正常生产一个月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额计算。

      (二) 引进的实物实际抵达接收单位,并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

      (三) 引进的国内外资金、捐赠款或境外低息、无息贷款的资金应实际到帐,并有银行的进资证明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四) 引进固定资产资金、实物均要有接收单位的认可。 具备上述条件的报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定审批。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含土地提成或房租提成奖励在内,下同);

      (二)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六)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在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七) 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八) 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由加工生产单位按第一年合同实收工缴费的1%给予奖励;

      (九) 引进项目租凭厂房、土地,租赁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由出租方将头一个月租金奖励给项目引进人;

      (十) 引进项目在河源市内转让土地建设的,按出售土地总额1%奖励给项目引进人;

      (十一) 以上奖金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资金分配原则

      属单位介绍的,20%用于弥补活动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属于个人介绍的全部奖给个人。

    第六条 奖金兑付原则

      (一) 引进项目由纳税地政府兑付奖金;

      (二) 引进无偿奖金(含捐赠款)或境外低息、无息贷款,由受益单位兑付奖金;

      (三) 引进项目租用厂房和购买土地兴建项目的,由厂房、土地业主兑付租用及土地出售奖金。

    第七条 特别奖金原则

      对行政、事业单位同一单位当年引进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投产后,从第二个项目起,两内按企业向地方缴交税收留成部分的50%奖给引进单位,作为补充单位引进工作的费用开支。

    第八条

      成立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财贸、外经贸工作的两位市面上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办、市引进办、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市经协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规定的各项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面引进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引进办主任兼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